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2907号
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2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枫,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联通新时空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联通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宋 岩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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