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民初5782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636916。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412839。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苑路2号长城科技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2063584M。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男,汉族,1978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告:**,男,汉族,1980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国建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路2008号润恒大厦2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4044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互联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3栋B座1201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63008L。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工业园科发路3号长城科技大厦2号楼14层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05364L。 法定代表人:钱轶。 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38号1号楼5层C5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2260460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国建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互联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请上述八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8760600元及利息7623922.98元(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至2016年11月1日计至实际支付之日),以上暂合计56384522.98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和被告**曾供职于原告公司。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宽深圳分公司)进行CDN项目交流,为此,原告专门将通过中深机房接入至长宽深圳分公司松原机房的一条宽带链路打开,进行数据联调和测试。两个月后,该项目结束,原告关闭该条宽带。在该项目中,被告**为原告的技术负责人,被告**为长宽深圳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时任副总经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共同合谋将上述宽带私自租给长宽深圳分公司。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过程中,**、**等人均供述是自2012年8月起重新打开链路供长宽深圳分公司使用,但根据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及被告深圳市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长宽公司)的付费记录显示,**、**等人倒卖宽带的实际时间早于2012年8月。在出售涉案宽带过程中,先由**利用其曾经在长宽深圳分公司工作以及与**之间系旧同事的特殊关系,与**洽谈密谋将联通公司宽带私下租给长宽深圳分公司,并谈好价格;然后通过**实际控制的被告深圳市国建安信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国建安信公司,后因该公司资质不符合,自2013年6月起,**改为挂靠被告深圳市互联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互联王公司)与长宽深圳分公司签订《互联网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以国建安信公司(后期为互联王公司)名义向长宽深圳分公司提供宽带服务,价格每月每G流量人民币2万至8万元不等;最后,**利用其时任原告公司运维室主任的职权,安排属下员工将涉案宽带链路打开供长宽深圳分公司使用。自2015年9月1日起,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被告互联王公司、被告深圳长宽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深圳长宽公司承继履行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与被告互联王之间签订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合同》,并由被告深圳长宽公司向被告互联王公司支付涉案宽带的使用费用,由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继续使用涉案宽带。在整个作案期间,**、**始终与**、长宽深圳分公司紧密分工合作,并与**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沟通,每逢原告公司开展内部检查或者核查,**便会亲自或者指示下属人员知会**,并让**通知长宽深圳分公司配合关闭或者临时中断信号以逃避原告的检查,直至2016年8月案发。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等人以国建安信公司、互联王公司名义提供给长宽深圳分公司使用的涉案宽带流量合计208G。对此,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及被告深圳长宽公司支付给**、**等人的宽带流量费最高价格仅为每G流量人民币12万元,最低价格为每G流量人民币2万元,合计仅仅支付了917万余元。为了查明涉案宽带的价值,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委托了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被盗用的208G宽带价值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涉案被盗用的208G宽带价值为4876.06万元。据此,原告认为,被告一至被告七存在共同侵权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系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在深圳所设立的分公司,被告长宽深圳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来承担。因此,被告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应对长宽深圳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八被告应对其共同侵权所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尚在刑事审理中,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在本案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相关,故本院裁定本案中止审理。2020年6月18日,本院作出(2019)粤0303刑初10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单位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件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0)粤03刑终14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21年8月2日向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宣判。上述裁判文书已生效,本案中止事由已消除,本案可恢复审理。 因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管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金额已超过5000万元,故应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以(2021)粤0303民他23号函件请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按照上述规定移送案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粤03民辖297号批复由本院裁定移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叶 云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