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终24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1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11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201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2,女,201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法定代理人:**,身份情况同上。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马蹄山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岗头社区***大道马蹄山综合大楼A栋3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2010号中国移动深圳信息大厦。
负责人:**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公司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信息枢纽大厦。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街道深南东路3018号**商厦20楼。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1、**2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马蹄山股份合作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84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