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3731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商路**华英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1011576822545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跩路**用统一代码9144010161851492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南大道**联通大厦用统一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代码9145020075123796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林国概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