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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3731号 原告:**,女,199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商路**华英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泉北路****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310115768225450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思蕴跩路**用统一代码9144010161851492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南大道**联通大厦用统一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住所地广西壮,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东路**代码91450200751237965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支行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林国概 审判员  **连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