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57906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智业成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珠海智业成峰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本院审判员**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电信服务费6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3‰/日的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算至费用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为3888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了《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合同编号:CU12-4404-2018-00428,合同约定被告(合同甲方)使用原告(合同乙方)的物联网业务服务,用于“两客一危行车记录仪”。合同主要内容有:1、第三条第16项:本次部件服务连接规模2万个,于2018年12月一次性交付。甲方需按照1:1比例配置2万张物联网卡,并保证在2019年12月30日前100%完成激活,到期未激活则乙方有权强制激活,同时甲方保证在网12个月,甲方有权按需补卡;2、第三条第17项:甲方需缴纳60万元预存款,预存款只用于抵扣物联网连接出账费用,分12个月返还,不可提现;3、第四条第7项:乙方提供60元/年,包含12个G全国流量,预付灵活共享套餐通信服务;4、第八条第2项: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到期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欠费金额3%。的违约金。甲方迟延付款达30日的,乙方有权暂停提供服务;甲方逾期超过90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向甲方追索欠费及违约金。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了2万张物联网卡,但被告仅支付了60万元预付款,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19年12月30日前100%激活物联网卡。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告知其将于2020年1月11日强制激活未激活的卡,卡被强制激活后,2020年1月份将出账120万元,系统将出现60万元欠费,因此原告通知被告必须在2020年2月份缴清60万元。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回函,确认2万张物联网卡己经全部激活,并承诺2020年5月20日复工后结清余下的60万元费用。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拖欠的60万元费用。综上,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电信服务费用,应当予以支付,并应按照合同第八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诉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双方签订《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的时间、内容属实。该合同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或者银行托收的方式向原告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如被告迟延付款,则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被告与原告于2018年12月签订的物联网部件合作合同,目前2万张物联网卡已经全部激活,同时产生120万元的物联网卡连接费用,其中60万元被告已在合作初期转账支付,余下60万元欠费,由于疫情原因,导致被告复工延迟,被告将于2020年5月20日全面复工复产后结清余下60万元费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物联网业务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了2万张物联网卡,且上述卡均已被激活,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原告主张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万元后,被告继续支付60万元费用,对此被告在其出具的说明中亦予以确认。故原告的上述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合同约定如被告迟延付款,则应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该标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故对该违约金标准,本院酌情调整为年利率6%。合同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付款通知和账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款。现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送付款通知和账单,但被告在其出具的说明中承诺在2020年5月20日后付款,据此本院确认原告有权从2020年5月21日起要求被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保全担保费,该费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费用,双方合同亦无由违约方承担的约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智业成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60万元和违约金(违约金以6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8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元,由被告负担184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 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