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3民初5465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 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