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3565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5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辰溪县。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