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2310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深南大道4005号联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892254961D。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