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27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路410-412号第36层自编C房(仅限于写字楼使用)。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均***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北斗鼎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天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