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保4242号
申请人: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ERMBJ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5。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209.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55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5209.3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