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1185号
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588467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78893.26元。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78893.26元。
案件申请费2415元,由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