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46号 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威,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大华山大街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58588467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北京亿德物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物通公司)与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亿德物通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科鼎实公司在北京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共378893.26元。亿德物通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作出(2023)京0118民初1185号裁定书后,中科鼎实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银行账户被采取保全措施。现中科鼎实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公司上述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亿德物通公司对此表示认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科鼎实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1:XXX;账号2:XXX;账号3: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XXX)、北京银行账户(账号1:XXX;账号2:XXX)内存款三十七万八千八百九十三元二角六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