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1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系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威,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单位宿舍。
被申请人: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丰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7M3W9W。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2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1日,本院作出(2022)京0118财保3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户×××)予以查封冻结,冻结限额十二万元。”2023年1月6日,本院出具(2023)京0118诉前调书13号调解书,原告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日前给付原告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金十二万元。二、如果逾期未付,被告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利息(以十二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保全费一千一百二十元。现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十二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户×××),无锡凡特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该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十二万元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曲 爽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 萍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