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7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威,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朱家浜村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29MEJ6J。
法定代表人:凡大运,执行董事。
****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中****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2)京0118民初5222号裁定书,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存款78万元被采取保全措施。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5222号民事调解书,故该公司申请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8万元的冻结。在审查过程中,****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同一解封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账号:×××)内存款七十八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