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财保74号
申请人: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西拓区***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29007979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35132944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内资金30万元,本院出具(2023)京0118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北京三环支行(xxx)、招商银行北京***支行(xxx)内存款三十万元。现申请人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恒业电热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xxx)、招商银行(xxx)内存款三十万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田 悦
书 记 员 郑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