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民申1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博乐市美饰家私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区益群家居建材物流园**。
经营者:白然,女,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南城益群家具物流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嘉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团结路**小区第********="margin-top:0pt;margin-bottom:0pt;text-indent:30pt;text-align:justify;line-height:25pt;widows:0;orphans:0">法定代表人:胡代学,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博乐市美饰家私店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嘉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27民终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博乐市美饰家私店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博乐市美饰家私店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美饰家私店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康建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