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701民初357号
原告: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南城9号路(金马物流园内)。
法定代表人:冯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忠玉,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嘉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团结路东六号小区第22栋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代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枫,博乐市宏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嘉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以其要与被告协商处理本案,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博乐市金马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 赛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