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民初5000号之一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元辰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688号2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