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304民初10741号
原告:深圳市南峰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盛花园三栋701-7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马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马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社区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A.B座A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南峰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马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马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南峰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南峰水处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