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羊大路。
负责人:***。
第三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8号3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485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柒生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曾柒生于2018年4月19日以其发现自己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柒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柒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柒生预交),由原告曾柒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