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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569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羊大路。 负责人:***。 第三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王园路18号327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5954856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19日以其发现自己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9.8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