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2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圃兴路****。
法定代表人:杨振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文化路**iv>
法定代表人:廖永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洪正,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曾柒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公司)因与被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勒北村委会)、一审被告曾柒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民终101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国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即至今未经质证的现场增加回填土方工程量证据,没有鉴定机构计算在内。国宇公司多次寄送以及当庭提交增加工程结算书,证明桩基础施工后,现场的室内整体地平标高低于室外设计标高,应外购土方,以使今后室内地坪标高高于室外路面标高,但二审法院对增加购买土方的事实因而增加的工程量视而不见。(二)勒北村委会不履行工程施工报建义务导致工程停工至今,却不用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鉴定工程质量结果合格后判定由国宇公司承担鉴定费用的绝大部分缺乏依据。(三)重新招标的费用也不需32396元,一、二审判令由国宇公司承担32396元的费用缺乏依据。(四)一、二审将报建要求监控设备费8400元剔除是片面曲解鉴定报告的含义,这部分费用是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必须支出的成本。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国宇公司的请求,并由勒北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
勒北村委会提交意见称,国宇公司提及的回填土方工程量证据已经在一审进行质证,该系列证据为其自行制作,并没有得到业主确认。国宇公司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国宇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国宇公司的再审请求及勒北村委会的陈述意见,现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工程量的问题。对于涉案已完成的工程量造价,经勒北村委会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辉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鉴定,粤辉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显示涉案工程已完工的不含视频监控设备费的总造价为875989.42元。国宇公司认为应将视频监控设备费8400元列入工程造价中,但未能举证证明该项费用属于工程建设所必须支出的成本,且该项费用并不属于双方合同约定的应完成的工程量,二审判决未将该项费用列入工程总造价,处理并无不当。至于国宇公司主张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因勒北村委会对此不予确认,在国宇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国宇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判决结果来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并没有关联性。本案中,国宇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的鉴定质量合格应由鉴定申请人勒北村委会承担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国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重新招投标费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国宇公司未就重新招标费用的负担问题提起上诉,故二审法院根据国宇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及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国宇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故本院综合全案的情况,认可一、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焦点问题的分析认定,对国宇公司申请再审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国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