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1121财保6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马河镇马李河村上马河一社71号。
被申请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滨河西路北端卧龙湾水镇D5幢108号(1-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宋堡保障房15号楼二层8号。
负责人:***,分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60030122000051710账户存款200000元、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名下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701201220********账户存款174467元,共374467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以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名下定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160030122000051710账户存款200000元、甘肃晟圆建筑有限公司通渭分公司名下通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1701201220********账户存款17446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392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