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与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02执67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江大道。 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2号经典时代花园广场17、18号楼4**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沿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据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提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8)黔0602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租金1747200元,承担执行费19872元,但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未有履行。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234000元,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8000元,该款已扣划支付给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有股权、车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下调查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铜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贵州九瑞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财产调查及信用惩戒情况已告知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对此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予以认可,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田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