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02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无业,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负责人:上官亚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江大道2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镇解放北路6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下设的服务网点开通手机号码133××××1033多年,从2018年2月起,升级为天翼畅享40GB(199元)套餐,同时办理三张副卡,每月累计套餐费用202元。原告在使用被告号码授权期间,每月都按套餐足额充值到账户,以免停机造成商业损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发现账户分五个月(期间2018年12月正常,其他月份金额不等),被代扣“招投标信息”的所谓“增值服务费”一百余元。向被告10000号人工客服反映,按三倍退赔并充值到原告话费。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从原告账户再次违规扣取“代收费”50元,共计100元。咨询被告10000号人工客服“代收费”具体情况,被告人工客服回复为“滴滴出行会员包20元、大众点评黄金会员20元、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10元”。原告手机曾在2020年1月初出现欠费停机,以为是上月拨出电话时间超出套餐,逐根据欠费金额进行充值。2020年3月8日又一次出现欠费停机,一个朋友联系不上原告,帮原告充值200元后才恢复通话功能。2020年3月的停机,致使曾有两位生意伙伴无法拨叫原告电话联系,错过商机,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原告认为,充值到账户的预消费资金,属于用户的私有财产。即使用户拖欠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得到用户的代扣有效授权,或法律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的违规“代收费”150元整;2、鉴于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共性,请求判决被告分别在省级、市级、县级知名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原告使用的133××××1033电话号码系原告在沿河县时在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开户。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与原告***并未产生合同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所在地即贵州省沿河县。综上,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雷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