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与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铜某某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02民初10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铜江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江,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2号经典时代花园广场17、18号楼4**26层3号[油榨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铜***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沿江大道(电信综合楼主楼1-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铜仁为你下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开发区大江坪桥头电信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与被告贵州九瑞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投资公司”)、铜***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瑞酒店”)、铜仁为你下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你下厨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瑞投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你下厨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瑞酒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九瑞酒店、为你下厨公司将位于铜仁市碧江区的电信综合楼主楼1-2层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2、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占用费361760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于2015年07月0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铜仁市碧江区的电信综合楼主楼3-9层5600平方米,其余主楼、裙楼1-2层4400平方米,总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屋,出租给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从事酒店、文化娱乐、数码及相关配套业务。《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签订租赁范围为主楼3-9层5600平方米,其余主楼、裙楼1-2层4400平方米的租赁待双方明确合作模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租金价格(含税)平均按40元/平方米计算。”。被告九瑞投资公司在未与原告明确主楼1-2层租赁方式的情况下,自铜***国际酒店2016年02月开始营业起,擅自将主楼1-2层占用,1楼一半用于被告九瑞酒店的大厅使用,一半用于经营被告九瑞酒店开设的“为你下厨餐厅”,2楼用于“为你下厨餐厅”开设包房。2019年01月07日,被告九瑞酒店原工作人员****、杨熙良成立为你下厨公司,和被告九瑞酒店继续共同占用主楼1层一半和2层经营“为你下厨餐厅”。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主张三被告停止非法占用,排除妨害,将主楼1-2层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主楼1-2层自2016年02月0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被占用共计4年9个月,按照约定租金40元/平方米,主楼1层面积775.35平方米,占用费共计1767798元;2层面积811.32平方米,占用费共计1849809.6元。三被告应当连带向原告支付1-2层占用费3617607.6元。 被告九瑞投资公司辩称,1、答辩人不存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主楼、裙楼也属于租赁的范围,原告将房产证取得后与被告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至今答辩人投资了1、2楼及裙楼的装修费用20000000元,被答辩人至今为止都未与答辩人签订补充协议,导致答辩人损失20000000元,我方要求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1000多万元,最终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鉴定机构的金额为准。2、我方认为原告并不具有涉案诉讼主体资格,并非是房屋所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费用没有任何依据,即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房屋的面积无法确定,租金无法确定,起算时间无法确定,况且答辩人只是使用了一部分并非全部,所以我方认为答辩人并不构成侵权,不但没有侵权,反而投资20000000元进行装修,答辩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装修费。综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支付答辩人的请求。 被告为你下厨公司辩称,答辩人是跟九瑞签订的合同,从2019年02月开始营业的。 被告九瑞酒店既未出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07月01日,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铜仁市开发区,裙楼1-2层,总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出租给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使用(包括相关附属设备设施)。该合同签订租赁范围为主楼3-9层5600平方米,其余主楼、裙楼1-2层4400平方米的租赁待双方明确合作模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其租金价格(含税)平均按40元/平方米计算。租赁期限自2015年07月01日起至2026年01月31日止,租期10年。因合同签订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需办理相关建审手续和装修期,总计免租期为7个月,实际租期从2016年02月01日起至2026年01月31日止。每月租赁费用为224000元,年租赁费用(含税)共计2688000元,2016年02月01日至2019年01月31日租赁费用保持不变,从2019年02月01日开始每年在上年租赁费用基础上上涨5%。租赁费用采用提前支付的方式,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以半年为时间单位提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即在2016年02月01日前支付上半年租赁费用1344000元,2016年08月31日前支付下半年租赁费用1344000元,以此类推。从2019年02月01日开始,按租赁费用上涨比例测算后仍以半年为时间单位提前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时,向原告缴纳500000元作为租赁房屋保证金。合同还对租赁相关要求、甲乙双方相关责任问题、续租及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在未与原告明确主楼、裙楼1-2层合作模式,签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被告九瑞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另行注册成立的被告九瑞酒店将主楼1-2层部分面积一并纳入经营使用范围。2019年02月01日,被告九瑞投资公司与为你下厨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电信综合楼裙楼2层出租给为你下厨公司使用,被告为你下厨公司在经营中,将主楼1-2层部分面积一并纳入经营使用范围。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答辩及原、被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美团软件截图、(2018)黔0602民初1385号民事调解书、《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电信综合办公大楼1-9层及裙楼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三位被告对原告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构成侵权应否恢复涉案房屋原状?占用涉案房屋的费用是多少?由谁来支付房屋占用费? 首先,本院认为,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出被告九瑞投资公司在未与其明确主楼1-2层租赁方式的情况下,自九瑞酒店和为你下厨公司开始营业起,即擅自将主楼1-2层占用,故其诉请要求三被告将占用的电信综合楼主楼1-2层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从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内容来看,该合同的租赁范围为主楼3-9层5600平方米,其余主楼1-2层,裙楼1-2层的租赁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此后双方虽一直未就主楼1-2层,裙楼1-2层的租赁时间、租赁费用等作明确约定,但该合同明确载明“甲方(电信公司)将其位于铜仁市开发区,裙楼1-2层,总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房屋(面积以房屋产权证为准)出租给乙方(九瑞投资公司)使用(包括相关附属设备设施)。”,即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九瑞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就电信综合楼主楼1-9层,裙楼1-2层,总计100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达成租赁协议,被告九瑞投资公司是基于合法的租赁关系使用、转租案涉房屋,而合同双方也未明确约定该租赁房屋不能转租,因此,被告对原告未构成侵权。 其次,原告主张被告九瑞投资公司在未与其明确主楼1-2层租赁方式的情况下,自九瑞酒店和为你下厨公司开始营业起,即擅自将主楼1-2层占用,要求三被告停止非法占用,排除妨害,将主楼1-2层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原告向被告九瑞投资公司发出的《电信综合办公大楼1-9层及裙楼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能够证实双方是对电信综合楼主楼1-9层,裙楼1-2层,总计100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达成租赁合意,即原告电信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是房屋租赁。在庭审过程中,本院已明确向原告释明案涉法律关系为房屋租赁关系,并询问其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原告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其不变更诉讼请求。由于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认定的性质不一致,故应驳回原告电信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70元,退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