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

某某、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民终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大道28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睿,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信沿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解放北路67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睿,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电信沿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7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1年4月7日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任镜积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龚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