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0627民初2543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筑西路60号。
负责人:上官亚非,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铜仁大道28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解放北路67号。
负责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以下简称“铜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沿河分公司(以下简称“沿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贵州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铜仁分公司和沿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对原告的违规“代收费”50元整。2、鉴于被告的行为具有一定共性,请求判决被告分别在省级、市级、县级知名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元整。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下设的服务网点开通手机号码133……033多年,从2018年2月份起,升级为天翼畅享40GB(199元)套餐,同时办理三张副卡,每月累计套餐费用202元。原告在使用被告号码授权期间,每月都按套餐足额充值到账户,以免停机造成商业损失。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期间,原告发现账户分五个月(其间2018年12月正常,其他月份金额不等),被代扣“招投标信息”的所谓“增值服务费”一百余元。向被告10000号人工客服反映,按三倍退赔并充值到原告话费。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原告发现账户每月被扣“代收费”29元共58元,原告再向被告10000号人工客服反映后,按二倍退赔并充值到原告话费。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被告从原告账户再次违规扣取“代收费”50元,共计100元。咨询被告10000人工客服“代收费”具体情况,被告人工客服回复为“滴滴出行会员包20元、大众点评黄金会员20元、墨迹天气璨烂会员权益10元”。原告手机曾在2020年1月初出现欠费停机,以为是上月拨出电话时间超出套餐,遂根据欠费金额进行充值。2020年3月8日又一次出现欠费停机,一个朋友联系不上我,帮我充值200元后才恢复通话功能,朋友后来偶遇告诉我,我才查询手机通讯费用。2020年3月份的停机,致使曾有二位生意伙伴无法拨叫原告电话联系,错过商机,经济损失达150余万元。原告认为,充值到账户的预消费资金,属于用户的私有财产,即使用户拖欠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款项,都必须得到用户的代扣有效授权,或法律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告的私有财产,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贵州分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我公司并非是向原告提供电信服务的提供方,其业务合同也并非是贵州分公司原告签订。我公司不是原告产生合同纠纷的相对人,故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被告铜仁分公司、沿河分公司辩称:一、铜仁分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2014年,原告在沿河分公司处开通手机号码133……033的服务,双方建立电信服务合同关系。铜仁分公司不是该电信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和服务提供方,未因该合同具有任何权利义务,因此不应当受该电信服务合同的约束,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和责任承担主体。二、原告主张“代扣话费未得到其授权”,诉请退还代扣费150元,该主张和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应当依法驳回。2012年至2017年期间,答辩人为客户办理手机号开户业务,使用的均是备案号黔工商合(格备)C-13-2(20121206)的《业务服务协议》。《业务服务协议》第5.7条第2款约定“客户定制第三方增值业务或其他收费业务,电信公司可以代第三方向客户收取信息费、***等。”,该条款明确约定了代扣方式,沿河分公司代扣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案涉代扣费的业务是原告自己订购,业务提供方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通过信息向原告明确告知了当月扣费情况、次月扣费时间退订方式、客服电话等情况,答辩人未提出异议,况且世纪龙公司在原告订购业务之前,已经授权沿河分公司代为扣费,因此沿河分公司有权进行代扣费,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三、原告主张“损害社会声誉”,诉请在知名媒体公开道歉,该主张和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本案系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沿河分公司与原告之间是合同法律关系,如有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公开道歉是针对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合同法律关系中的违约责任不适用侵犯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四、原告诉请“精神损失费1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驳回。精神损失是对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责任承担方式。本案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中代收费行为是否违约的争议,是对于财产权益的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人身权利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况且代收费行为没有致使原告遭受精神损害,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沿河分公司设立的服务网点开通手机号码133……033,原告与被告沿河分公司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关系。从2018年2月份起,升级为天翼畅享40GB(199元)套餐,原告同时办理三张副卡,每月累计套餐费用202元。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因原告账户每月被扣50元。在原告咨询10000(客服电话)人工客服关于“代收费”的具体情况,人工客服回复为“滴滴出行会员包20元、大众点评黄金会员20元、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10元”。2020年3月8日,原告该手机号又一次出现欠费停机,原告遂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133……033手机号码于2020年1月10日订制的《滴滴出行会员订购流程》、2020年1月28日订制的《大众点评黄金会员订购流程》、订制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业务订购轨迹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案的关键是,原告被收取的“滴滴出行会员包20元、大众点评黄金会员20元、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10元”共计50元是否应予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的手机话费被收取“滴滴出行会员包20元、大众点评黄金会员20元、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10元”,是因为订制“滴滴出行会员包”、“大众点评黄金会员”、“墨迹天气璀璨会员权益”业务服务,按照订制的操作规程,均需手机持有人进行订制,如确需订制,然后再输入验证码才能订制成功。原告作为手机号码133……033的持有人,自己操作订制了上述三项服务业务,在订制时,按步骤均有提醒,原告按提醒、提示进行操作,属于原告知晓,是其从事合法民事活动的行为。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被告对原告订制什么服务业务有提示义务的证据,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史尚文
书记员王应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