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创安邦(江西)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191民初1552号
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玫瑰城南昌高新区101智慧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1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占用资金31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原告职员。2015年8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截止2016年7月9日,被告以工资还款19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1000元未还。
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为高创公司职员。2015年8月1日,***向高创公司出具借款单一份。借款单约定,***向高创公司借款50000元,借款分10期偿还,从其工资中每月扣除5000元,扣款时间从2015年9月始。2015年8月13日,***通过高创公司法定代表人***信用卡获得该借款50000元。借款后,高创公司扣发***2016年6月工资、绩效工资返还借款。2016年7月9日,***向高创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向高创公司借款31000元,借款于2016年底前归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举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款单复印件、***信用卡电子账单、借条、***工资表。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后,借款人应按约还款及支付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利息。高创公司主张***向其借款31000元未还,其提供了***出具的借条及***信用卡电子账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诉讼中,***未举证已履行本案债务。高创公司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金31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0元;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占用借款本金31000元的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7年1月1日始计至借款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