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玫瑰城南昌高新区101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74883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191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