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特14号
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8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7488338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故请求依法撤销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
本院审理查明: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系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与***(仲裁裁决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共53174.4元(3295元/月÷21.75天÷8×4小时×468天×1.5倍);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8237.5元(3295元/月×2.5个月);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1515元(3295元/月÷21.75×5天×2倍);四、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高温津贴960元(240元×4个月);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二、四属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属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本仲裁裁决一、三、五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本案中,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共五项裁决事项,该仲裁裁决明确载明第二、四项属终局裁决事项,而一、三、五项为非终局裁决事项,表明该仲裁裁决同时包含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依照法律规定该仲裁裁决应当全部作为非终局裁决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于非终局裁决不服的,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对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仲裁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退回申请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