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91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绿地玫瑰城南昌高新区101智慧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7488338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本院在执行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2018)赣0191执15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赣A×××**宝马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