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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11民初120号 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 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元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对南昌市青山湖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湖劳人仲字(2017)第339号裁决的第二、四项内容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之诉,2018年3月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赣01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