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14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88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0674883383。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人事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9年8月28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8)赣01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上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就被上诉人***从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离职一事再无其他纠纷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因本案纠纷双方已解决完毕,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后(2018)赣0111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西高创保安服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