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1260号
原告: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兴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翊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辉,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鑫,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同心苑**幢**号号。
法定代表人:朱冠群。
被告:北京大唐燃料有。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号**层**室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逵。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港口作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生
代理审判员  徐嘉婧
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代书 记员  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