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8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8491003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五金机电飒城A区5-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663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