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2执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8491003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路安徽五金机电飒城A区5-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663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122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22执88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