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2民初3609号
原告: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梁园镇梅桥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849100369R。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三和集贸市场第369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0971974867。
负责人:翟煜,总经理。
被告: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B-5东(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774990343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合肥新宇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安徽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合肥市飞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5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