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与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921民初457号

原告: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022.08元,由原告卓资县宏鑫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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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闫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