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4民初4347号之二
原告***,男,50岁,1968年11月4日,地址:甘肃省白银市,联系方式:131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嫱,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锡林南路东侧恩和家园第玖幢10层南B2南A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永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琳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