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内0926民初264号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078360866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7号楼二单元16层东。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6MA0PTKC92P,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平地泉经济开发区一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4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乌兰察布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二、工程地点位于乌兰察布市××道以北,平地泉大街以西,方圆网架厂南”。合同第五条合同价约定:“一、合同总价: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453721.7元;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付款方式约定:“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并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留3%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完毕拆除后,在30日内无息付清。2019年8月22日,案涉工程全部完工。2019年8月23日,案涉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同意进行工程结算。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94417.9元。此外,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赶工奖34270.2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合同款项及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赶工奖共计43102.78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3146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以本金4310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3102.79×2×3.65%=3146】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拟证明2019年7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工程概况约定:“二、工程地点位于乌兰察布市××道以北,平地泉大街以西,方圆网架厂南”。合同第五条合同价约定:“一、合同总价:本工程合同总价暂定为453721.7元;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具体见本合同附件一”。合同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付款方式约定: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原告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并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留3%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完毕拆除后,在30日内无息付清;
3.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申请表、关于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争议会议纪要及审批表、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工程结算审批表、赶工奖补充协议及赶工奖明细、内蒙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2019年8月22日,案涉工程全部完工。2019年8月23日,案涉工程经被告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同意进行工程结算。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94417.95元(不含赶工奖)。2020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赶工奖补充协议》,合同第一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赶工奖34270.25元”。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328688.2元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现场照片、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截图,拟证明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的房屋已全面向业主交付,项目销售工程已全部结束,原告承包施工的通往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的防砸棚已全部拆除;
5.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拟证明被告付款的具体金额。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首先,原告诉求中合同款项被告已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予以支付,原告同意该支付方式并接收票据,此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我方于2021年1月14日为原告开具票号230819103606720210114821212903商业承兑汇票,金额为34270.25元。其次,被告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票据作为一种有价债券,具有支付工具的功能。在债权人接收以票据支付价款下,法律上属于双方达成了新债清偿的协议。另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且票据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法律关系不同,应当视为我公司已按约支付。且相应票据持票人可依据票据法律关系,根据双方关于商业承兑汇票之约定,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票据权利,本案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最后,双方结算约定质保金根据合同约定需原告方向我方提出付款申请后我方予以付款,其规定为一般商业往来正常行为,目前原告方并未向我方提出任何付款请求,我方未及时支付本质上无任何主观过错,其次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9日,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作为承包人与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签订《乌兰察布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二、工程地点位于乌兰察布××道以北,平地泉大街以西,方圆网架厂南。三、工程内容乌兰察布恒大珺庭项目销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的基础、土方、预埋件埋设、轻钢结构设计、制作和运输、安装、刷涂防锈漆等内容。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2。第二条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深化设计、包工、包料、包机械、包损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市场风险、包验收合格、包税金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包本工程。......第四条合同工期。一、工程总工期30日;开工日期暂定2019年6月17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下发的开工令为准。......第五条合同价。一、合同总价:本工程合同暂定总价为人民币¥453721.7(大写:肆拾伍万叁仟柒佰贰拾壹元柒角);计价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具体见本合同附件1。......二、结算方式。工程完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包干单价结算,以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为准。......第七条付款时间、条件、付款方式。一、乙方每月申报一次进度款,经核实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乙方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全部相关资料并提出结算申请,工程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留3%的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完毕拆除后,在30日内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施工。2019年8月22日,案涉工程全部竣工。2019年8月23日,案涉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2019年11月19日,被告同意进行工程结算。2019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共同确认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为294417.95元。2020年3月10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294417.95元。被告以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20189103606702200311955580479)向原告支付工程总价款的97%即285585.41元,预留工程总价款3%的的质保金即8832.53元(294417.95元×3%)未支付。因该汇票到期已承兑。原、被告协商以赶工奖的形式向原告补偿承兑期的利息34270.25元。2020年4月14日,原、被告签订《赶工奖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赶工奖34270.25元。2021年1月3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增值税发票34270.25元。2021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230819103606720210114821212903),出票日期为2021年1月14日,到期日为2022年1月1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向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学东街支行申请承兑,提示付款已拒付。原告提交乌兰察布市恒大珺庭项目现场照片、乌兰察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截图证明原告建设工程现已拆除,被告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质保金8832.53元。庭审中,被告认可预留质保金8832.53元,辩称原告应当先向被告申请,原告系被告工程施工方,应当知晓被告的工作流程,因原告未申请,故该款项未向原告支付。赶工奖34270.25元商业承兑汇票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应驳回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赶工奖共计43102.78元;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从2020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3146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以本金4310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3102.79×2×3.65%=3146】3.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进场进行施工,双方对合同的履行及结算的工程款总金额均予以认可。现原告承建的展区防砸棚制作安装工程已拆除,支付质保金的条件已成就,故原告主张给付预留的工程质保金8832.53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自愿与原告签订《赶工奖补充协议》,以赶工奖形式给付原告承兑期利息34270.2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系被告自主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故对原告主张给付34270.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3146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以本金43102.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对于质保金8832.53元的具体给付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使用完毕拆除后30日内无息付清,原告未能举证工程具体拆除时间。34270.25元本身为利息。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3102.78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被告乌兰察布市恒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