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初346号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7号楼二单元16层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范家营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