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104执1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7号楼二单元16层东。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滨河北路范家营村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内0104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9月6日、22年12月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无网络资金、无股票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2年12月7日将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恒大远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因疫情原因无法实地调查,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内0104执196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