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03执2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东路巨华世纪城聚泽园17号楼2单元16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工农兵路西侧昌盛小区2#办公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701438654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环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情况如下:
一、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信息、工商总局和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年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其他线索可以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