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民初819号
原告:江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
被告: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
原告江某某公司与被告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江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