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亚住宅产业化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03民初1332号 原告: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经济开发区X路X号(X广场)X。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X路X号X。 法定代表人:居某某。 第三人:房某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房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亦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扬州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