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3执376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通亚住宅产业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谢义兵。
被执行人: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涛。
关于江苏通亚住宅产业化关于江苏通亚住宅产业化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3民初9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的,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003执3765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钱仁伟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浩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