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彭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124民初1105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南门大桥9号路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731983961。
法定代表人:彭建国。
被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湖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庭审前向原告***支付了欠款,原告***遂于201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付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