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625民初1488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窑洞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柱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