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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与某某思洋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06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市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男,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笑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思洋贸易有限公司、***、***、***、***笑娃商贸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有房产二套已被本案查封(系轮候查封),本次执行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有少部存款,已网上提取并扣缴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兵 审判员 杨 路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柳 翔